五年清除一次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中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
征信系统的信息来源主要也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收录的信息包括企业和个人的基本信息,在金融机构的借款、担保等信贷信息,以及企业主要财务指标等。
根据征信机构当前的规定,个人征信记录一般会在5年后进行清除。长期未还的不良记录,是会长期保留的。也就是说,正常的借贷记录,以及已经还清的逾期记录,都会在征信记录上保留5年。在记录保留满5年月以后,系统会自动消除征信记录。
对于征信花或者征信有污点的朋友来说,在耐心等待5年以后,不良记录的负面影响就不复存在了,大家可以彻底上岸。
在等待个人征信记录清除期间,大家一定要做好3件事。
1、将拖欠的贷款账单、信用卡账单全部结清;
2、保护自己的个人信用,不再产生新的不良借贷记录或其它失信记录;
3、保持良好的借贷习惯,不要在短期内大量申请贷款、信用卡。
重要提示
个人征信是没有办法人为消除的,大家切勿轻信所谓的“内部人士”、“中介机构”,以免泄露个人重要信息,以及产生经济损失。
个人征信是5年清除一次,即征信记录产生5年后才会被清楚。对于已经产生不良记录的朋友来说,要耐性等待相关记录自动消除。
拓展资料:
个人征信是指依法设立的个人信用征信机构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和加工,并根据用户要求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和评估服务的活动。个人信用报告是征信机构把依法采集的信息,依法进行加工整理,最后依法向合法的信息查询人提供的个人信用历史记录。
截至2015年,该数据库收录自然人数共计8.7亿人,其中3.7亿人有信贷记录。
2019年5月个人新版征信正式面世,征信信息的时长及精细程度将进一步提升。
2021年9月30日,《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9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2021年第9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律分析:1、一部分地区,会将这类学生记入诚信档案每个省份都是有不同的规定,对于学生被录取之后不去报到,部分省份的学校会将这类学生记录在诚信档案之中,因为这对学校来讲,毕竟是有一定的影响,而且这类学生还会占用招生的名额,所以无论是对其他学生来讲,还是对学校来讲,都是会有一定的损失。所以为了给这样的学生一个警告,会将其记录在诚信档案之中,对明年想要继续参加高考的考生来讲,会有一些影响。2、考生在这一年将不会被其他学校录取相关规定是有明确的说明,考生在被录取后是不可以凭借任何理由退档的。如果不去学校报到的话,那么考生在同一年份是不可以再报考其他的院校。如果考生在被大学录取之后,出现逾期没有到学校报到这样的情况,就相当于自己动放弃,学校会针对这类考生进行退学处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高考失信档案不能恢复,高考诚信档案是指国家教育部门将高考中有严重违规行为的考生,做成数据库,供高等学校、招生单位及用人部门查询。一旦考试诚信档案记录有了污点,将不予撤销。
教育部要求用于普通高校招生网上录取的考生电子档案必须含有考生历年参加全国统考的考试诚信记录信息,并按有关规定在考生特征标志信息项中,对有违规记录的考生统一用字母“W”予以标识。录取时,省级招生考试机构须以附加表的方式向高等学校提供违规考生历年参加全国统考的违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作为高等学校决定是否录取考生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以下情形可以解除失信状态: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